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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无锡学院档案借阅利用管理办法
    发布者: 来源:  日期:2023-12-04 12:58:40

    第一条 学校档案利用工作是指为满足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各项工作需要,通过一定的方式、方法,将馆藏档案信息提供给利用者的过程。

    第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持本人身份证、一卡通等有效证件均可利用开放档案,利用非开放档案需经文件归档部门同意。校外单位组织或个人利用档案,须持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办理有关手续,方可利用开放档案,但档案一律不外借。

    第三条 凡向档案馆移交、捐赠、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,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。

    第四条 借阅利用档案的手续

    (一)本校师生员工需要利用档案的,需填写《档案利用申请表》,经相关部门领导同意后,由本人到档案馆填写《档案利用登记表》,方可进行利用。

    查询、摘录、复制本部门形成的档案,须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同意;查询、摘录、复制其他部门形成的非保密档案,须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和档案形成部门领导的同意,如系非公开的保密档案,还需保密工作部门同意;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,应经档案形成部门或个人同意,必要时报请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同意。

    (二)校外单位组织或个人利用档案,须持单位介绍信,经档案形成部门及档案馆同意后,方可进行利用。档案不借出,可以复制有关资料。

    (三)各类档案原则上只限馆内查阅、摘录、复制,确因特殊情况需将非保密档案借出者,须经档案形成部门领导同意并报经档案馆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借,并限期完整归还,非公开的保密档案一律不外借。

    第五条 外借的档案应在一周内归还,确需继续利用的,必须到档案馆办理续借手续,但外借总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。利用结束后,利用者应如实填写《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》,以便存查。逾期不归还且未办理续借手续者,档案馆将通知借阅者所在部门,并对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。

    第六条 档案利用者要爱护档案,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,不得随意增删、涂改、撕毁、转借、丢失档案。如发现违规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、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报学校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等规定严肃处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    第七条 未经授权和主管机关批准,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公布档案。

    第八条 档案馆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。加盖档案馆公章的档案复制件,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。

    第九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
   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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